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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租赁合同应该怎么签订用真实案例告诉你之一

公安机关以涉案合同印章虚假立案,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案件中止审理,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不同情况,请参考案例:

建筑租赁合同应该怎么签订用真实案例告诉你之一

【案件基本信息】

1.裁判书字号

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(2013)丰民初字第09927号民事判决书
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(2014)二中民终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15)高民申字第00576号民事裁定书

2.当事人

原告(二审被上诉人、再审被申请人):姜某某

被告(二审上诉人、再审被申请人):某二建公司

被告(二审上诉人、再审申请人):某建设工程公司【基本案情】

2013年5月,姜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称: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1年3月28日在河北省廊坊市香城丽景项目施工中,因工程需要租用我个人经营的献县某建筑器材厂的钢管、碗扣、卡件等器材,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某建设工程公司于下月25日前向我交纳上月租金、逾期未交,每拖欠1天按全月租金合计金额加收1%的违约金。某建设工程公司于2011年7月无故撤场,由某二建公司接管继续施工。至今,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某二建公司已欠我租金、维修费、运费及丢失器材赔偿费共计1163884.20元。某建设工程公司、某二建公司为了自己谋取利益,将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,分文未向我支付。现我起诉要求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二建公司立即向我支付所欠租金575331.35元、退回器材损坏维修赔偿费78305.15元、运费26780元及丢失器材赔偿金483467.75元。【一审裁判理由及结果】

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: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。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,合法有效,各方均应依约履行。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:某建设工程公司与献县某建筑器材厂签订的《财产租赁合同》是否有效?根据已查明的事实,韩某生为某建设工程公司任命之施工队长,负责涉案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款项的收回。其就授权管理之涉案工程与姜某某签署上述合同,且租赁器材已实际用于涉案工程,无论有无某建设工程公司盖章,亦不论章之真伪,均属于职务行为,法律后果均归于某建设工程公司。故,《财产租赁合同》有效。焦点问题之二:某二建公司应否对租金承担清偿责任?姜某某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《财产租赁合同》中指定的收货人陈某,系某二建公司工作人员,代表某建设工程公司签字确认租金结算表的亦为陈某;某二建公司尚未对某建设工程公司所承包的涉案工程7#、8#楼进行支付和结算;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能实际控制此工程的施工,其现场管理人韩某生现去向不明;在涉案工程接近封顶时,韩某生去向不明后,某二建公司负责人王某接管工程;某建设工程公司和某二建公司对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,某二建公司工作人员参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的经营管理。故,无论是从实际经营还是实际收益角度,某二建公司均应对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姜某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。焦点问题之三:姜某某对某二建公司之起诉是否超出诉讼时效?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追索租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。姜某某起诉主张之租金截止至双方签字确认债权总额之日2013年5月31日,计算其诉讼时效应自合同约定之下月25日即2013年6月25日始。故姜某某对某二建公司之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。焦点问题之四:本案是否涉嫌经济犯罪?某建设工程公司虽主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,但未能就此提交足够证据。对该主张,法院不能认定。姜某某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法院予以支持。某建设工程公司之抗辩无事实依据,法院不予采信;某二建公司之抗辩证据不足,法院不予采信。据此,一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:一、某建设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姜某某租金、维修赔偿费、运费、丢失赔偿费共计一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八十四元二角;

二、某二建公司就某建设工程公司欠款给付义务对姜某某承担连带责任。

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(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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